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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正当的经商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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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06
第2版()
专栏:

保护农民正当的经商活动
本报评论员
中共安徽省委坚决执行党的政策,认真纠正霍山县审查劳动致富户汪全精一案,划清劳动致富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支持和保护农民从事正当的农副产品经销活动。这对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一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有些人对劳动致富有一种不正确的看法。他们认为,生产粮、棉、油,饲养猪、鸡、兔,才是致富的正道。对农民搞手工业、服务业、运输业,特别是搞商业,总是看不顺眼,认为是歪门邪道。社员汪全精从事几项经销活动,本来都是正当的。比如,他为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产品找到了销路,主动到外地收购茶籽,支持社员兴建新茶园,等等,都有利于疏通农村流通渠道,搞活农村经济。为什么这种利国利民的正当经商活动,却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呢?主要原因,是我们有些同志有旧的传统观念和受“左”的思想影响,至今对农村流通领域里允许集体、个体商业和服务业存在的政策,还很不理解。
供销社是我国农村流通领域的主要渠道。多年的实际生活证明,单靠供销社一条渠道对繁荣农村经济不利,特别是近两年,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增长,流通渠道不畅,已成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严重障碍。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一方面,必须对供销社的体制进行合理的改革;同时要适当扩大社队和农民对于农副产品的处理权,适当放宽社队和农民从事农副产品运销的政策,允许多渠道经营,让农村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在一定范围内有一个发展。农村里象汪全精这样从事各种贩运活动的农民和个体商贩,在经营灵活和方便群众方面,有着特殊的优点,他们把农民分散的多余的零星产品收集起来,贩运出去,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乐意,国家又能收税,对三方面都有好处。贩运活动绝大多数也是一种繁重的体力劳动,是生产过程的继续,是农村流通领域一支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我们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有些农民从事经商活动,获得了较多收入,只要他们的活动不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犯政策法令和市场管理,就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致富一样,都是正当的劳动致富,都应该得到保护和支持,不应当加以歧视。
农村个体商贩,包括农民个人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的活动活跃起来,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对此,我们要注意调查研究,联系实际,按照党的政策,加以妥善的解决。不能把贩运活动与投机诈骗混为一谈,简单地取缔了事。要注意划清正当的贩运、合理的赢利与投机诈骗、牟取暴利的界限和行贿受贿的界限,等等;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鼓励农民安心放手地去劳动致富。当然,也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加强市场管理。要根据农村流通领域放宽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市场管理办法,并且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使农村市场真正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更好地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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