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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第十五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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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06
第5版()
专栏: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第十五讲)
张朝尊
新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完善计划制度和搞活国民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认识和运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从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出发,由社会(通过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统一计划进行管理的国民经济。它的核心是掌握和运用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调节。列宁指出:“经常的、自觉地保持的平衡,实际上就是计划性”(《列宁全集》第3卷第566页)。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关系主要有:(1)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的比例;(2)工业和农业的比例;(3)重工业和轻工业的比例;(4)工业和农业内部的比例;(5)工农业等生产发展和商业服务业发展间的比例;(6)生产和基本建设的比例;(7)积累和消费的比例;(8)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国防建设的比例;(9)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比例关系;等等。有计划地安排好这些比例关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最佳的速度和最佳的经济效益。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使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和各个企业,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联成统一的整体,从而使国民经济按照统一计划发展成为可能。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革命把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以后,“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给它们的社会性以充分发展的自由。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来实现的,这种综合平衡必须正确地全面地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作用的经济规律不是一个或两个,而是一个完整的规律体系,这些规律的作用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所以,只有正确地全面地反映各个规律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综合平衡,才能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当然,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也要正确地反映自然规律的作用。
实现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还必须有正确的计划管理方法。总结三十多年来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同时运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形式的计划管理方法。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生产和骨干企业的生产,国家必须下达指令性计划,以保证其生产任务的完成。指导性计划,一般要求不那么严格。这种计划的意义在于让企业事先知道社会或国家对它们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家通过价格、信贷、利息、利润、税收等经济杠杆的运用,来调节企业的生产和流通,以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计划的要求。国家既然实行指令性计划,为什么还要实行指导性计划呢?这是因为:第一,当前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对于众多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来说,在一般情况下,不适宜实行指令性计划;第二,国家对社会的各种复杂需要和对大量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作出精确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指导性计划,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来调节生产和流通,就比较机动灵活,比较能够适应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从而可以使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地得到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除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外,还必须利用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辅助作用。因为在国民经济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小商品,它们的产值小,品种多,生产、供应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较强。这些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一般是分散在许多小企业和个体经济中进行的,不便于统一计划管理。这样,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国家通盘考虑划出这部分小商品,让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它们的生产和流通。农贸市场也起这方面的辅助作用。运用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以补充计划经济的不足。
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本质特征,破坏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因此,新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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