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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十六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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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06
第5版()
专栏:

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十六讲)
林毓辉
我国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外,还存在着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个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和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这种经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也还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总是依附于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从来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受不同生产方式的制约,个体经济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体经济受资本主义经济的排挤、控制和剥削,自身不断分化,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日益贫困破产,沦为雇佣劳动者,而少数富裕者则上升为资本家,加入剥削者的行列。在社会主义社会,情况就不同了。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对于公有制经济,仅仅处于附属的地位,起着补充作用。它依赖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同时又受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和约束。从事个体经济的公民,可以从国家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他们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自食其力,不得剥削他人。因此,它不仅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并且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
现阶段,我国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小部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大部分是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下恢复发展起来的。他们经营的范围包括各种小型的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那些群众需要而国家和集体又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我们国家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由于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总的来说还比较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这种状况决定的。也正是在这种状况下,个体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首先,个体经济小型多样,便于分散经营,适合于一些小商品的生产,或者为大企业修理或装配一些零副部件等。这些都有利于挖掘劳动潜力,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民的需要。
其次,个体小商小贩,或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送货上门,经营方式灵活,直接为消费者服务,既方便了群众,又活跃了城乡市场,也有利于促进国营和合作商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克服“官商”作风。
第三,我国目前一方面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待业人员等待国家分配,另一方面又有不少零星商品和服务项目,群众迫切需要而无人从事生产经营。适当地发展城镇的个体经济,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现在有的城市和地区劳动就业安排较好,同适当发展个体经济是分不开的。
由于个体经济在一定范围内还有它的优越性,新宪法才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国务院还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方便。当然,我们在发挥个体经济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需要防止它可能产生的某些消极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的经营,接受国家的指导、帮助和监督。这样,个体经济就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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