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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外国在中国的合法投资和中外经济合作(第十七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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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06
第5版()
专栏:

国家允许外国在中国的合法投资和中外经济合作(第十七讲)
林毓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对于我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投资,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例如进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等等,是国际经济中经常采用的利用外资的有效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也不乏先例。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在1920年就提出过实行“租让制”,即由苏维埃国家同外国资本家订立合同,把暂时无力经营的企业、矿山、森林等,租给这些资本家去经营开发。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等国家,也相继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公司举办过合营企业,对于国内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自力更生,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国内的积累,但也不排除利用外资,包括吸收外国在本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当积累的规模受到现有生产规模的限制而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时,尤其有必要把利用外资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补充手段。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但每年积累的建设资金还是有限的,而且资金缺乏的情况不可能很快得到改变。因此,为了加快建设速度,在适当条件下尽可能地利用外资,是完全必要的。
经验证明,允许外国资本家直接在我国境内投资,对于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我们可以腾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其他项目的建设。其次,可以借此引进一些比较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第三,通过合资经营、合作开发等形式,有助于我们培养技术人材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干部。
当然,外国资本家输出资本,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我们利用他们的投资,就要忍受一定的剥削,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为了发展我们的民族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付出一定的代价也是必要的。列宁指出:“我们给全世界资本主义一定的‘贡款’,在某些方面向他们‘赎买’,从而立刻在某种程度上使苏维埃政权的地位得到加强,使我们经营的条件得到改善。”(《列宁选集》第4卷第521页)总的说来,利用外资对我们还是有利的。
利用外资,必须无损于我们的国家主权和经济独立。这是一个大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和外资进行合作。新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一切外国投资,决不允许附带有任何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不平等条件,也决不允许投资者违犯我国的法律,侵犯或损害我们国家的权益。同时,必须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做到双方互利。对外经济合作,涉及中外双方,理应讲互利,讲两厢情愿。我们同外国资本家进行经济交往和合作,一定要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决不能有害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国资本家来说,正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总之,只要依据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我们利用外资就一定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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