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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十九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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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1
第6版()
专栏: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十九讲)
赵友琦
新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的这项规定,正确地说明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公民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的指导原则。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有时也可能发生矛盾,但这不是根本利益的冲突,应该很好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个人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国家则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充实公民权利的内容,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只讲权利,不尽义务,就会使社会秩序发生混乱,使公共道德、劳动纪律、国家法制遭到破坏,因而无法建设和治理国家,公民的正当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反过来,如果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改善人民生活,也不可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国家、实现四化的积极性。公民享受的权利是受物质、文化等条件制约的,不能离开国家现有的经济力量和文化发展的程度提出过多过高的要求。公民只有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劳动,努力工作,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使国家日益富强和兴旺,才能不断充实权利的内容,加强权利的物质保障。
为了有效地贯彻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必须反对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不良倾向,反对少数干部的特权思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人都要履行,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劳动和教育方面表现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我们国家里,劳动虽然还是谋生的手段,但从劳动的性质和目的上看,已不单纯是为了个人。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他们是为社会为国家劳动。新宪法正是根据这种情况,把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作为权利,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作为义务,宪法强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教育也是这样。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初等义务教育,青少年和成年劳动者必须接受适当形式的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的教育。同时国家举办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教育事业,为公民实现受教育权提供更多的机会。
宪法既要求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又要求公民忠实履行义务。只有每个公民都正确处理个人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同其他公民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才能实现,四化建设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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