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3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2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国务院于1月3日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
《条例》共20条,对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机构,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违反检疫条例的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条例》说,凡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条例》在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规定中强调指出,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条例》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