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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一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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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3
第5版()
专栏: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一讲)
郭宇昭
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在法制建设中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成果。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作为反对封建特权的口号提出来的,并首先载入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此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都有这样的规定。这在历史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公民的这种平等权利是建立在经济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在我国,由于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法律已经不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而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所以,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与资产阶级宪法的规定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这一原则的表述,各国宪法不尽相同。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新宪法恢复了这一提法,但把“法律上”改为“法律面前”,以明确表达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法律实施上的一律平等。
首先,这一原则指明,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的范围不仅限于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在内。有的同志可能会说,对敌对分子也讲平等,这岂不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吗?其实,这并不矛盾。因为,我们讲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从来就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只能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而不会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只能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不会反映敌对分子的意志。我国的法律不仅不会反映敌对分子的意志,而且明确规定要对他们的反革命活动和破坏行为进行惩罚。由此可见,我们说敌对分子在法律面前和其他公民一样是平等的,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这是违反他们意愿的,实际上是强迫他们服从已经确立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新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阶级性不矛盾。
这一原则还指明,这种平等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即是实施法律上的平等,是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的不同而有不同。也就是说,国家对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加以保护;对公民的法定义务也平等地要求履行。违反法律的,不论什么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没有违法的,不论什么人都不能妄加罪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在这里,我们既不能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理解为社会主义法律已经丧失阶级性,也不能无视这一原则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要求。那种以特殊公民自居,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在实施法律上因人而异,甚至任意侵犯和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做法,都是我国宪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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