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阅读
  • 0回复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十三讲)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十三讲)
董成美
新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过去几部宪法都没有的新规定,是总结十年内乱中的教训写出来的。
公民的人格,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为了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不仅要求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而且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友好、互相尊重、互相合作的同志关系。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从事正常的社会生活,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我们要同侵犯他人人格的行为作斗争。对侵犯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新宪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我国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都做了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都规定在刑法第145条中,适用同一法定刑。这两种犯罪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背着被害人在群众中进行。它们的区别是:侮辱是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诽谤则是用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并且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为目的。因此,误信他人捏造的诽谤言论而加以传播,本人并无诽谤他人之意的,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善意的批评,即使批评有失实之处,也不能同恶意的诽谤混为一谈。因此,借口批评与事实不符,就指责人家为诽谤,是不对的。当然,借口行使批评的权利,对他人肆意进行侮辱和诽谤,也是不能容许的。
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还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诬告陷害比侮辱、诽谤性质更严重。古今中外,用诬告制造冤案的事例,不胜枚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无中生有,捏造罪证,疯狂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为吸取历史教训,新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诬告陷害他人。我国刑法第138条也明确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这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为我们同诬告陷害罪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格也要自尊、自重、自爱。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常常是和祖国荣誉、民族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每一个公民说话做事,都要符合自己的国格和人格,决不做那怕是一小件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和形象的事。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