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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对我们扣货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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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5
第2版()
专栏:如何疏通农村商品流通渠道?

不该对我们扣货罚款
安徽省五河县许场公社吴场大队 王儒明
我们公社前年黄豆丰收。县粮食部门不同意我们用黄豆换粮食,也不按议价收购。前年3月,我们大队28户社员请我作代表,将完成征购任务后多余的4.8万多斤黄豆,到航运站办理运输手续,运往浙江省平湖县城关镇粮管所推销。粮管所看过自产外销证明后,以4角8分一斤的价格全部收下,总计人民币2.3万多元,并当即付现金1.2万多元,答应事后邮汇余款1.1万元。
平湖县城关镇工商管理所得知这一情况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81)134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81)3号文件的规定,以跨省远销的罪名,将我们的余款1.1万元全部扣压,于同年7月作出定案处理。对我的处理是:“贩运黄豆1,761斤,计出售黄豆款827元6角7分,予以没收。”对周化金的处理是:“抬高运费所得1,857元2角9分,予以没收;利用运输之便,乘机贩卖黄豆,罚款1,380元9角4分……”
我们28户的劳动成果被没收,还受到罚款处分,这样的事合理吗?
编后
五河县农民贩运完成征购任务后的黄豆,受到罚款、没收的处分,这件事反映了目前农村商品流通还存在着一些障碍。
今天的农村,生产领域日益开阔,多种经济形式蓬勃发展,五业兴旺,商品增多的势头方兴未艾。可是,在流通领域里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框框,对农民的一些正当的经济活动加以种种限制。不少地方禁止农副产品外流,连过往客人、走亲访友携带少量农副产品,也严加限制;有的省(区)至今还规定个人外出带大米不准超过三十斤,家禽不准超过两只,实在没道理。
有些政策规定,过去是适用的,今天情况变了,不作适当的修改,势必堵塞流通渠道,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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