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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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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二十)

什么是死刑
我国《刑法》从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七条,对死刑作了明确规定。所谓死刑,就是用枪决的方法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罚。它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为什么我国《刑法》要规定死刑呢?这是我们同反革命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国还有反革命分子,还有少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以及杀人、强奸等等犯罪分子。在这些犯罪分子当中,有的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如果对他们不给以严厉惩办,直至对极少数犯罪分子判处死刑,那就不足以震慑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所以,规定死刑,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我们规定死刑,并不是说可以滥用死刑。运用死刑必须慎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历来是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可杀可不杀者一律不杀。我们坚持少杀政策,是因为我们相信绝大多数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同时,坚持少杀,既可以保存一批劳动力,对国家建设有利,也可以争取犯罪分子的家属子女,获得广泛的社会同情,还可以防止错杀人,避免不可挽回的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适用死刑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为了正确适用死刑,力求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刑的特别核准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及时打击重大刑事犯罪,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1981至1983年内,除反革命罪、贪污罪的死刑仍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其余判处死刑的案件由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第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对他们判处死刑,而不是暂时不执行死刑,等到年满十八岁或者怀孕妇女生产以后再执行死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智力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不如成年人。所以,即使罪该处死,也不应判处死刑。但是,在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犯罪分子中,如果他们所犯的罪行特别严重,也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和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
第三,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批准,执行死刑。实践证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以后,绝大多数都由于确有悔改表现,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执行死刑的是极个别的。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造,在古今中外历史上是没有过的,它充分体现了我们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气魄和宽阔胸怀,获得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好评。(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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