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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姑息迁就 不准再搞“下不为例” 中纪委转发辽宁关于党员干部搞不正之风的处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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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19
第3版()
专栏:争取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

绝不姑息迁就 不准再搞“下不为例”
中纪委转发辽宁关于党员干部搞不正之风的处理规定
本报讯 最近,中央纪委转发辽宁省纪委、组织部、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党员干部“农转非”、“乡进城”和招收调配职工中搞不正之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非法营建私房的处理规定》,要求各地针对当前群众最不满的、特别是一些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作出相应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以促进党风的进一步好转。
辽宁省明确提出:凡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乱纪搞的“农转非”、
“乡进城”以及招收、调进的人员,都必须清退。从哪里来退回到哪里去。原系农业户口吃农业粮,非法改为非农业户吃商品粮的,要注销非农业户口,恢复吃农业粮;原系农村户口,非法进城改为城镇户口的,要退为农村户口;原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非法招收、调进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要退回原单位;原系农、林、牧、渔场工人,非法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要退回原单位;原系工人,非法录用为干部的,要退回生产岗位;原系农民,非法招收为职工的(包括假知青、假落实政策人员、假退休职工子女等),一律退回农村。夫妻原是一地生活,以欺骗手段,伪造两地生活而调进城镇的,要认真纠正,严肃处理。
辽宁省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的土地,贪占国家、集体的资金、物料,无偿动用国家、集体的机具和劳力营建私房,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新建房屋一律没收归公,并限期迁出,违抗不迁者加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辽宁省委在批转省纪委、组织部、省劳动局等部门的报告中指出,对于在“农转非”、“乡进城”以及招收、调配职工中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的,该清退的必须清退,该处分的必须处分。绝不可姑息迁就,不准以“下不为例”搪塞拖延,不了了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负起责任,制止不正之风,对那些发现问题不斗争,不处理,或支持、包庇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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