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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八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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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0
第5版()
专栏:

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八讲)
王向明
全国人大工作质量要提高,作用要发挥得好,健全它的组织机构,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有关会议的准备和其他活动,是很重要的。设立全国人大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就是一项重要的组织措施。新宪法在总结过去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立法机关设立常设委员会的做法,以专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受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全国人大设立的常设性的各种专门委员会,是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际工作的适宜形式。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据他们的职业性质、专长和工作能力,是可以被选进各种专门委员会,通过委员会有组织地开展有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各种活动。这既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自觉性,又可以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列宁说得好:人民代表“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列宁全集》第3卷第211页)
全国人大设立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不仅不会削弱全国人大,而且会加强全国人大的组织和工作,使全国人大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所有这些,都是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监督下进行的,都是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工作进行准备。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审议,是各个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新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的具体落实和保证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任命不是人大代表的具有专门业务知识的专家担任顾问,以帮助审查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案或其他议案。
除以上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外,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是临时性委员会。新宪法关于专门委员会的条文,除列举了当前迫切需要的一些委员会的名称外,还作了留有余地的概括规定,以后如有需要,全国人大还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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