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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组织、职权和领导制度(第三十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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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0
第5版()
专栏:

国务院的组织、职权和领导制度
(第三十讲)
董成美
国务院是我们国家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任务就是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决议。它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权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且有权罢免他们。国务院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政府。
国务院由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具体怎样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
国务院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四)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以及民族事务和国防建设事业;管理对外事务;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召集并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担负着组织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如果不实行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的个人负责制,赋予个人处理日常事务的职权,势必影响国务院的工作效能。新宪法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的需要,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非常正确的。
新宪法对国务院机构的规定和过去几部宪法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组织形式有新的发展。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并采取委员制。1954年宪法把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国务院采取部长会议制。当时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都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新宪法和根据新宪法修改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既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又规定国务院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这说明,我国国务院实行的总理负责制,是同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这是对过去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既有利于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发挥集体智慧,又有利于加强总理的个人责任,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各部、委也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也是同集体领导相结合的一种个人负责制,有利于提高部、委的工作效率。这次宪法和以前宪法还有一点不同,就是增加了国务委员。有的国务委员兼管部、委,有的不兼管。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可以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二)限制了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国务院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过去几部宪法都没有对总理、副总理连续任职的届数加以限制,新宪法则明确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也就是不能超过十年。这就解决了领导干部任职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
(三)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它的活动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新宪法对国务院的这些新规定,有利于健全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国务院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从而更好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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