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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利制度 推动技术进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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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4
第5版()
专栏:

建立专利制度 推动技术进步
武衡 黄坤益 雷激
赵紫阳总理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
“制定和施行专利法”。毫无疑问,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它将对技术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专利制度是在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商品属性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承认发明人的经济利益,承认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加以保护,不受侵犯,以换取发明创造的公开,使之成为社会的财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所以它又是管理科学技术成果的一种管理制度。三四百年来专利制度在世界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有158个国家、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其中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目前联合国成员国中没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
毫无疑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有性质,要求发明创造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问题是在现阶段采取什么政策,用什么办法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工人、农民的劳动成果不能剥夺,不能“一平二调”,对待知识分子发明创造的劳动成果同样也不能采取强制或平调的方式。我们要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克服“左”的思想影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专利制度,这对于促进四化具有重大作用。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发明创造和采用新技术。
过去我们对科学技术成果只强调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无偿使用,挫伤了许多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创造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这种状况必须加以改变。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形势也迫切要求建立专利制度。近几年来,全国每年涌现出的重大科研成果约有三千多项,1981年各工业部门试制的新产品和试验的新工艺有上万种;上海44个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从1979年到现在共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528项,承担委托科研课题2,347项,其中有一半以上是转让给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上海市的有关领导部门和科学技术单位强烈要求迅速解决法律保护问题,也就是说希望早日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这是客观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般说来,经济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但我国在若干科学技术领域的某些方面确有独到之处,有的在国际上也是领先的。目前我国已拥有相当规模的科学技术队伍和科学实验手段,加上广大工人农民群众丰富的生产经验,只要把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必然愈来愈多,水平愈来愈高。许多外国的经验说明,它们多半是在工业开始发展阶段就建立专利制度,从而推动了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专利制度包含有庞大的专利文献系统。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一百万件专利说明书。有人作过统计,专利说明书里有90%以上的技术内容是其他文献刊物上没有的。专利说明书公布的时间,一般比其他情报资料要早两三年,成为世界上最快、最有效的科技情报资料。因此建立专利制度,又是交流科技情报的一种手段,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宝库,对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是十分需要的。
有利于加强科研和生产管理。
专利法同许多科研和生产管理都有直接关系。我国长期存在科研课题盲目重复的现象,一项任务,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单位一拥而上。原因固然很多,没有经济上制度上的制约,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建立专利制度之后,研究单位要上题目,首先就要考虑别人是否已经作过,别的单位已经取得哪些成果,哪些专利已经登记和被批准。这样就不会枉费精力,搞那些重复的无效劳动了。此外,现在科技成果的登记和技术有偿转让,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也不作严格的科学技术审查及公开通报,往往很难进行。研究试验的单位,需要使用新技术的企业,不知道全国各部门、各地方有些什么发明创造,甚至对近在身旁的单位的新技术、新发明也不了解。这就难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实行专利制度,有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主要是用行政方法来组织推广应用的,虽然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毕竟是费力太大,而且很难推广到所有需要的单位。提供科技成果的单位和采用成果的单位,都缺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经济利害的关系,推广往往流于形式。实行专利制度,使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取得合法的利益,投资得到回收和补偿;采用的单位因付出一定的代价,必然会认真学习掌握,换来技术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最终的结果则是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实行专利制度还可以提高科研的管理水平,促使科技人员重视科技研究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重视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并有利于扩大科技研究的经费来源。法国的国家科研中心,科研人员的工资有一半就是从专利技术转让中取得的。在我国,科技保密问题是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建立专利制度,及时公开发明,同时给予法律保护,在有偿转让范围内,既有利于保密,又有利于交流。
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技术贸易。
当今世界各国在进行贸易和技术交流中,专利制度已成为必须遵循的一种法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经济合作、科技合作、引进技术和出口技术等,都会遇到专利问题,特别是技术的进出口实际上就是专利技术的贸易。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专利可以作为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特许权(包括专利权)使用费所得要交纳所得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贸易关系协定和技术合作协定,有的也规定了双方保护专利的条款。1980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些事实都表明,我国已承认和准备实行专利制度。
国际技术贸易通常是以许可证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转让专利技术占有重要的地位。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对1962年至1970年3,500份许可证合同的调查,其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占56%;日本自1950年至1960年进口专利技术占进口技术总数的62.4%,1965年至1966年度增加到77%。我国在引进技术中,专利技术也占有很大的比重。据我们对机械、化工系统的十项引进技术合同的调查,无论是购买成套设备中发生的技术转让,还是签订单项技术许可证合同,都包括专利技术,并支付了专利权使用费。所以,在引进技术中,专利权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专利所有人在技术转让中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国家,对其专利是否能取得法律保护。如果得不到保护,由于担心第三者仿制,就可能不转让,或者是把可能由于得不到保护而遭受的损失加到转让的费用里去。而对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这种担心就减少了。因此,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可以降低技术引进的费用。
另一方面,我国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出口也需要有专利的保护。否则,外国人购买了具有我国发明权的产品或技术,拿到外国去申请专利,我国的发明权就被窃取了,我国的出口产品还要受到限制;如要继续出口,我们反而“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成了“侵权者”,要赔偿损失。这类情况,过去已经发生了多起,难道还不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吗?
任何事情都会有利有弊,实行专利制度也是如此。有了专利法,在国际上承担了义务,当然要受一定的约束,但能鼓励我国人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是主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信心。当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之后,我们要尽可能地制定一个比较好的专利法,在执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加以改进。我们深信,新中国的专利制度将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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