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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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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4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二十一)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
罚金主要适用于那些出于贪财图利动机的犯罪。例如,投机倒把罪,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伪造或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以及赌博、贩毒、制造贩卖假药、窝赃销赃等犯罪。对这类犯罪分子,从金钱上给予一定的处罚,既能起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又能剥夺他们以金钱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条件,有利于预防其重新犯罪。
作为刑罚的罚金,与行政罚款是不同的。行政罚款,是对违反有关税务、海关、工商管理、治安管理等行政法规的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罚款5角以上,20元以下;加重处罚可以达到30元。而罚金则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惩罚方法。
罚金与《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也是不同的。这一条是指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例如,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张三动手打伤李四的头部,张三的行为构成了伤害罪,张三除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外,并被判处赔偿李四因伤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的费用200元。这种情况属于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又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它和作为刑罚向国家缴纳的罚金是不同的。
罚金是附加刑,它主要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来适用。例如,某犯罪分子犯了伪造有价证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还可以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元。但罚金也可以独立适用,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窝赃销赃罪等,都可以单处罚金。罚金是一种比较轻的刑罚,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分子才能独立适用;对于比较重的犯罪,只能作为附加刑来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关于判处罚金的具体数额,《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地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就大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的数额就小些。但是也要适当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如果罚金数额过大,犯罪分子无力缴纳,判决无法执行,就会失去判决的严肃性。罚金要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要强制缴纳。强制的方法,可以是通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者将犯罪分子部分财物予以变卖。但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确实缴纳不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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