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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昨日裁定 依法将江青张春桥减为无期徒刑 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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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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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昨日裁定
依法将江青张春桥减为无期徒刑
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作出裁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张春桥原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裁定书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83〕刑执字第1号
罪犯江青,女,现年六十九岁,山东省诸城县人。现在押。
罪犯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五岁,山东省巨野县人。现在押。
上列罪犯江青、张春桥,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1981年1月25日特法字第1号判决,认定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都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罪犯张春桥并犯有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执行期,到1983年1月25日,二年期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6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2次会议决定,裁定如下:
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1983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王怀安
审判员 彭树华
审判员 祝铭山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83年1月25日
书记员 张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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