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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第三十五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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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第三十五讲)
张正钊
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地方人大常设机关的职权。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仍然实行这种体制,对于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是不利的。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增设常委会,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要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地方各级人大担负的任务越来越重,仅靠一年召开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已经很不够了,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来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以便及时处理一些重大问题。
第二,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必要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分开。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后,地方人民政府就不再行使地方人大常设机关的职权,这有利于加强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的经常性监督,也有利于地方人民政府改进工作。
第三,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使一部分人民代表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而且可以由它来负责组织人民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更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因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进行这一重大改革后,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相继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新宪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为了保证常委会对其他地方国家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如下几方面职权:
(一)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组织工作。这包括: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领导和主持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的会议;在人大闭会期间经常保持同代表的联系,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二)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问题。例如,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三)任免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和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的代理人选;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或者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等。
(四)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等。发挥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可以促进其他地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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