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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三十四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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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三十四讲)
张正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们既要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沟通中央机关和广大群众的联系,又要负责决定和处理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地方性事务,实现该地区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健全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制度,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极为重要。新宪法在总结建国以来地方政权建设经验基础上,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制度作了系统规定。
(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新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此可见,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在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据新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和自治区,分为四级,即在省(自治区)和县之间还设有自治州一级。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新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加强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基础。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直接选举将把它置于全县人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可以加强它与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完成现代化建设任务。
新宪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的规定,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一级每届任期五年,这同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便于进行工作;县以下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三年。这是因为县以下的人大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相对短一些,有利于选民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新宪法根据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的原则,确定了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县以上各级人大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等。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第三、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新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是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立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彭真同志在谈到宪法这一规定的意义时指出:“我们国家很大,一个省就有几千万以至上亿人,相当一个大、中国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样规定,有利于各地因时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加速整个国家的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在管理体制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地方组织法根据新宪法的精神,补充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我国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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