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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十六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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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十六讲)
张正钊
新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在领导隶属关系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向本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这种双重领导关系,即既从属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横的关系),又从属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纵的关系),把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结合了起来。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具体表现。
根据新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以及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新宪法根据建国三十多年来地方政权建设的经验,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了重要的改革:
(一)肯定了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把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决议。人民政府这一名称鲜明地体现了我国政府的人民性。建国初期我国各级政府就称人民政府,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新宪法肯定了这一改革,有利于改进政府机关的工作。
(二)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新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使地方行政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地方各项建设事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为了堵塞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不仅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而且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都设立审计机关,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统一的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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