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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理税则 分类估价申诉案件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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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1-06
第6版()
专栏: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理税则
分类估价申诉案件暂行办法
解放以来,各地海关处理有关税则分类及估价问题的申诉案件颇不一致。兹经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订定“海关审理税则分类估价申诉案件暂行办法”,业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一、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税政策,保证海关执行税则分类及估价之正确,力求纳税人员担之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受(发)货人或代理人对于海关所为税则分类和估价有异议时,得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十四天内,依海关规定格式填具申诉书一式三份向关提出申诉,凡未依规定程序提出者,概不受理。
三、海关接到上项申诉书后,应于七日内将该案重行审查处理,如同意其申诉理由,得由关长变更其原决定。
四、海关关长不同意前项申诉理由者,或同意一部分理由已变更原决定而申诉人仍不服者,应将处理经过及意见于接到原申诉书后十四天内,呈请海关总署审理。
五、海关总署接到海关呈转之申诉书后,除有特别情形者外,应于二十天内予以审理决定。
六、海关总署为调查处理前项申诉案件,得通知申诉人到署申辩,或约请富有经验专家出席协助。
七、在申诉案件未决定前,经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得准其缴纳保证金将货物先行提取,该项保证金须足敷应纳税款的全数和海关所核定的其他加征款项。
八、因申诉而滞纳税款,其滞纳金应由当地海关或海关总署以申诉之有无理由,或理由是否充足,决定征收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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