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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计划搞好农副产品收购 推行农商合同制大有好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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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28
第3版()
专栏:

按照国家计划搞好农副产品收购
推行农商合同制大有好处
本报讯 据《商业工作》杂志报道:近几年来,农商合同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不少地区推行农商合同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四川省大竹县由于广泛推行农商合同,保证了国家计划的实现。去年,全县签约的农副产品收购金额,为供销社系统农副产品收购计划的138.8%,为商业部门计划的127.4%,粮食部门的粮、油也都超过了征购计划。1981年,江苏省吴县供销社与社队签订了8,000多份合同,收购农副产品达3,500万元,超额三分之一完成了国家计划。许多社队签订农商合同后,在供销、商业部门的协助下,产品找到了市场,打开了销路,增加了收入。
各地的经验证明,深入宣传推行农商合同的意义,提高和统一大家的认识,是把农商合同制推开的首要措施。湖南省邵东县在推行农商合同中抓住“五讲”:一讲四项基本原则,二讲党的购销政策,三讲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援,四讲爱国家、爱集体、为四化争做贡献,五讲合同的重要性和履行合同的严肃性。提高了干部和群众的认识,有力地促进了合同的落实。
生产是收购、销售的基础。供销、商业部门对农业生产的支持,既扩大了农副产品的货源,又帮助了农民治穷致富。广西桂平县供销社对签订合同的生产者实行“五优先”,即种子种苗供应优先,资金(贷款)扶植优先,物资设备(包括肥料、农药等)供应优先,技术指导优先,产品收购优先。福建省尤溪县梅仙供销社由领导干部带队,组织职工带着合同分赴各生产基地,认真讲解产品的质量、规格、要求,使产品质量大为提高。
在推行农商合同中,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作用。广西桂平、湖南邵东、四川大竹等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农商合同的签订,审查签约人的合法代表资格,了解有无委托授权证明;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审查合同的全部条款是否清楚,签约双方是否权益对等。最后才进行签证,并认真检查督促签约双方履行合同。
目前,各地推行农商合同制很不平衡,许多地、县、公社还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部分地区虽签订了合同,却执行得不好。其原因,主要是不少社队片面强调自主权和市场调节,认为订了合同,产品必须卖给国家,个人吃了亏,有的商业、供销部门嫌麻烦,认为目前农业生产分散,无法与众多的作业组、社员签订合同。还有的商业、供销部门对市场需求变化不摸底,怕农副产品收购上来找不到销路,不敢与社队签订合同。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党政领导部门对推行农商合同重视不够,未把这项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在新的一年里,要把农商合同制广泛推开,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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