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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允许农民个人长途贩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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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30
第1版()
专栏:答复反应

应当允许农民个人长途贩运王文华、孔令祥同志:
长期以来,只允许农民到市场出售自己生产的剩余产品,不允许进行贩运,尤其不允许进行长途贩运。现在看来,这种做法弊多利少。农民个人进行长途贩运,有利于扩大农副产品销售,克服产地积压、销地缺货的现象,因此应当允许。
农村商品生产发展起来以后,许多产品除了完成交售任务和满足当地需要外,还需要运到外地市场销售。由于农村地域辽阔,产品种类繁多,零星分散,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多种多样,国营商业是不可能把农村商品流通任务全部包下来的;而生产者因受时间和其它条件的限制,也不可能把全部产品由自己到市场出售,更不可能亲自到外地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一部分剩余劳力转而从事商品贩运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所需要的。他们把农村零星分散的产品集中起来,从产地运往销地,从农村运往城镇,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有利于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生产有地域性,但产品的消费一般不受地域限制。商品贩运的距离和使用的运输工具,是由产销距离和运输条件决定的。过去从距离和运输工具上加以限制,既不合理,也行不通。究竟多远算长途多远算短途,就一直扯不清,反而给市场管理工作造成了困难。
贩运虽然不能增加产品的数量,但它是连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是生产和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从事贩运只要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依法照章纳税,就是有益于社会的正当的经营,赚取一定的收入也是理所当然的,这种收入是正当收入。因此,不应把贩运同“投机倒把”非法牟利等同起来。我国耕地少,人口众多,一部分农民脱离土地从事贩运是正常的现象,也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客观规律,不可以谴责为“弃农经商”,更不是什么“不务正业”。试问,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从事贩运活动,怎么可能说成是“发展资本主义”呢?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在发挥它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注意限制它的消极作用。应当明确,完成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才能贩运,并且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依法纳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国营商业要做好商品吞吐、平抑物价的工作。这样,就可以把个人长途贩运的消极面缩小到最小的范围。因为它有消极面就不准它存在,或者不去注意克服它的消极面,都是不对的。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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