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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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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03
第4版()
专栏:

允许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这个管理办法规定,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可申请在北京和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如有必要,也可申请在其它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业务管理司负责人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招待会上宣布,这个办法自1983年2月1日起实行。
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居留手续。这些常驻代表机构应到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汇管理条例。
常驻代表机构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如要延长,须在到期之日30天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长。
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直接营利的工作,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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