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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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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0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讲)
葛家瑛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根据民主的原则,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的。他们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代表的权利是他们顺利进行工作的保证和条件。为此,新宪法对人民代表具有哪些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提案权。新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新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精神,规定了代表提出议案的具体程序。全国人大各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经主席团决定。地方人大代表在有三人以上附议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议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大会能集中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二)质询权。新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人民代表既然代表群众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那么,他们当然有权通过质询,了解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代表的质询权保证代表有切实的可能参加国家管理,有利于发挥各级人大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三)为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新宪法特别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新规定。这可以使代表解除不必要的顾虑,能够在会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从而使大会开得生动活泼,成为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四)新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组织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新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乃是为了保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防止任何人通过任意逮捕人民代表来损害、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因为人民代表是人民的使者,受到人民的拥护,如果轻易被逮捕,不仅会给工作带来损失,而且会产生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为了防止上述情况发生,这种特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人民代表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新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作为人民代表,当然更应该履行这项义务,成为守法和执法的模范。同时,由于人民代表直接参加国家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审议,了解国家的机密,在保守国家机密方面自然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宪法还规定:人民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要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完成人民的委托,反映人民的意见和愿望,就必须同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在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形式方面,有些地区创造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如:定期走访选民,结合本职工作倾听群众的反映和呼声,接待来访,规定“代表联系选民日”,设“选民意见簿”、“留言簿”,召开选民座谈会,参加视察,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等等。这些形式,都可以加强代表同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
为了保证代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要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这是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鲜明体现。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既可以加强代表的责任感,又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的主人翁感和政治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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