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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审计机关的意义(第三十八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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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0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设立审计机关的意义(第三十八讲)
皮纯协
新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并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新规定。
第一,设立审计机关,吸取中外审计监督经验,为我国全面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审计是预算、会计、决算、审计这一完整财务行政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对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与工作质量实行全面监督。现在,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它们有的隶属于立法机关,有的隶属于行政机关,有的与司法机关类似。新中国成立后,没有设立专门的审计机关,只在财政部门内建立财政监察机构。专业银行、税务机关也起过一些审计监督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单位不是专门的审计机关,很难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易制止经济领域里的弊端与不正之风。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在总结中外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新宪法对我国审计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将为我国审计工作制度化提供法律基础。
第二,新宪法关于审计机关的规定,将促进我国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新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有两点:(1)确立了审计机关的组织原则:即在国务院和省、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的审计长是在总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他各级审计机关既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首长的直接领导,又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在领导关系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既受同级政府首长的领导,又要向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以保证审计机关统一地、独立地进行活动。如遇干扰,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解决。这种双重领导的组织原则,有利于审计机关开展工作。(2)确立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及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既包括对预算内的收支在执行前、执行中到决算的整个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预算外的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此外,新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审计长的任免程序,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这对于提高审计机关的地位、权威性有重要意义。
第三,由于审计机关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可以弥补财政部门、行政部门和群众监督的不足,有助于及时发现、纠正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的错误。由于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涉及帐目、计算、资金等技术性业务,不具有这方面业务专长的一般监督很难发现问题。另外,通过审计监督,还可以发现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反映出来的不计成本、盲目投资、严重积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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