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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就是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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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07
第3版()
专栏:法律信箱

拐卖妇女儿童就是犯罪编辑同志:
我县城关居民徐介人劳改释放后,自1981年以来先后拐卖6名妇女、儿童。去年4月,他拐走我的11个月的男孩,带到河南兰考县卖掉。孩子被拐走后,孩子外公外婆痛不欲生,妻子精神失常。我向单位请了假,在永康、金华和邻近几个县到处寻找,还登寻人启事,花了很多钱。幸而公安机关积极破案,我的孩子也从兰考领回。通过破案,查出了和徐犯有牵连的共犯多人。徐犯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县造成极恶劣的影响。请你们讲一下,怎样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分子?
浙江省永康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樊福森樊福森同志:
你所揭发的徐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据我们所知,其他地方也发生过,而且有的犯罪分子很猖狂,公然用暴力劫持、绑架妇女儿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等不受侵犯。拐卖妇女儿童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使受害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刑法规定,拐卖人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近几年来,我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进行了打击,收到一定成效,但从一些地方看,目前还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如对这类犯罪分子有的处刑较少,有的处刑偏轻,有的制造种种借口为犯罪分子开脱。为了保护妇女儿童,为了使社会风气、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我们一定要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打击,从严惩处;任何姑息、纵容、包庇的行为,都会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容许的。
来信提到,永康县公安局在捕获拐卖人口犯徐某后,还查出了与徐犯有牵连的共犯多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一个特点是:拐卖人口常常不是犯罪分子一个人所能独自完成的。在进行这种罪恶活动时,有时需要有人为他们寻找隐蔽处所,贩卖时也需要有人牵线搭桥。因此公安政法机关在破案时,必须除恶务净。在人民法院审判拐卖案件时,要按不同罪行,分别主从,依法给以应得的处罚。同时,对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根据情况判决拐卖人口犯赔偿经济损失,原则上要使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对参与买卖人口的党员、干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群众,也要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收买妇女儿童,是一种违法行为。
惠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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