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剥夺政治权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0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剥夺政治权利
刑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大事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我们在切实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少数人滥用政治权利进行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动。因此,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某些刑事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里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是完全必要的。
按照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下列四种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对象有两种。
(一)反革命分子。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的敌人,不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对反革命分子判刑时,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一定要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除分别判处主刑外,都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例如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流氓集团首要分子、严重经济罪犯等,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反革命分子,妨害公务、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伪造公文印信、聚众“打砸抢”、侮辱诽谤他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例如某罪犯被判处管制二年,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当是二年,与管制同时执行;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是罪恶很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他们应得的惩罚,也是从政治上对其加以彻底否定。同时,这样判处的实际意义还在于,犯罪分子死后或剥夺终身自由以后,原来所享有的出版权和荣誉称号就不能再享有了。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作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附加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其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例如,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实际上这个罪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有五年时间不能享有政治权利。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还享有政治权利,但由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所以政治权利也停止行使。
(二十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