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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四十一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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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1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四十一讲)
刘瀚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除了人民法院以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审判权,不能私设公堂,非法审讯。对一切非法审讯,任何公民都有权拒绝,并有权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当然也属于人民。所以,归根结底,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的。正如列宁所说:“法庭正是吸引全体贫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机关(因为司法工作也是国家管理的一种职能),法庭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政权机关,法庭是教育人民遵守纪律的工具。”(《列宁选集》第3卷第518页)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可以吸引和训练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教育和培养人民遵法守纪,尊重社会公德。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种状况必须加以坚决改变。”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来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守法的精神。在这个工作中,人民法院负有重要的责任。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关系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新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既无权行使,也不得干涉。对人民法院的合法审判,任何公民都无权拒绝。从宪法上肯定这一原则,对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各种案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新宪法和有关法律,总结和肯定了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革命根据地以来,尤其是建国三十多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规定和执行了一系列符合人民利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如新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就是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样就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可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客观全面地弄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差和错误。
为了方便各民族公民进行诉讼活动,新宪法还对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作了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审判机关的民主性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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