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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四十二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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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1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四十二讲)
刘瀚
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要使我国法律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就要求每一个公民严格遵守法律。列宁在谈到劳动人民应该严格遵守自己的法律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极小的犯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列宁选集》第4卷第66页)为了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就必须对法律的实施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就是对法律的实施负有专门监督责任的机关。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检察活动是国家活动的一部分。为了保证国家检察权的统一行使,新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重要规定说明,国家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既无权行使,也不得干涉。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统一行使,新宪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由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这些规定,切实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于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并不触犯刑法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
新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检察院在保证切实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中,负有直接的光荣责任。我们广大干部和群众,要坚决支持和协助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以大无畏的精神,勇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全部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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