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阅读
  • 0回复

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改革农村优待工作 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11
第3版()
专栏:

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改革农村优待工作
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本报讯 记者贾昭全报道: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根据农村新的形势,改革农村优待工作,对家在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进一步加强了军政、军民团结。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了以“大包干”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农村生产管理体制的这种重大改革,要求农村在改变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和优待方式的同时,调整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在生产、生活上“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的优待政策,以适应新的形势。1980年底以来,全国除福建、北京、宁夏和西藏外,其他25个省、市、自治区都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作出了对家在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的决定。据统计,现在全国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的县已达86.4%。
各地实行普遍优待后,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面扩大了。过去,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只有20%,现在扩大到80%。同时,优待标准也提高了。实行普遍优待的地方,一般每户每年优待当地一个整劳动力全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1980年,全国农村义务兵家属平均每户享受的优待折款83.58元,1981年上升到111.75元。1982年,据对山西、黑龙江、四川、山东、辽宁等5个省评定结果的统计,户均优待折款达127.30元。
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受到各方面的欢迎。许多农村干部群众说:战士当兵尽义务,我们拥军优属理应该。现在日子逐渐好了,我们决不能忘了他们。部队广大指战员纷纷表示:地方党和政府这样关怀我们,我们更要当好义务兵,保卫好伟大祖国。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