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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12
第5版()
专栏:答复

答复
索逢仁、周永俭两同志原住房并不困难,但为了住得更舒适,向文化局党组提出住房有困难。局党组放弃原则,同意他们建房。在建房过程中,索、周又提高标准,扩大建筑面积,使新建平房两个单元面积共达172.8平方米。整个工程共花费3万多元,超出预算2.1万元。
地委对这一问题很重视,曾对索、周二同志进行严肃批评,明确指示不让他们搬进新房。但他们不听招呼,先后搬进了新住房。根据索、周二同志所犯错误及其认错态度,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经地委研究决定:
一、给予索逢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二、鉴于周永俭同志犯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建造住房,并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爱人招为固定工,将侄子顶养子安排为固定工等错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行署撤销其文化局副局长职务。
三、地区文化局党组不坚持原则,作出为索、周建房的错误决定,应认真检讨,总结经验教训。
四、地委宣传部副部长、地区文化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海楼同志,对造成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应作深刻检查。 中共邯郸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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