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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待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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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16
第3版()
专栏:科学信箱

怎样对待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编辑同志:
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在临床实践中经常碰到。有的是夫妇双方均患有精神病,有的是夫妇一方患有精神病,他们所生的子女将会如何呢?应当怎样处理和认识这一问题呢?
读者 尚明
我手头有一份材料,是14户夫妻双方患精神病(多为精神分裂症)的家庭情况的调查。14户家庭结婚时平均年龄为男32.6岁、女28.4岁。婚后夫妻生活协调者有10户,关系波动者有2户,紧张者2户。14户中现有子女18人,其中子女已达15岁以上者3人。目前,子女中已患精神分裂症者2人,可疑3人,行为异常者5人(行为异常指性格多疑、呆板、孤僻、暴躁等)。
据国外资料报道,父母双方均患某种精神病时,其子女患病率为68.1%。本组为28%(不包括行为异常者)。值得注意的是本组18名子女中尚有15人未成年,还未进入发病危险年龄者占83.3%。
从上述14对精神病人之间结婚的资料可看出,双亲均患精神病,其子女患病的危险率明显增加(达28%—68.1%)。而一般居民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我国仅为2‰—4‰。可见,二者相差很大。从优生学角度来看,这种家庭的组成是不好的。因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遗传病,危害相当严重。国外有人主张这种病人不宜结婚,即使是结了婚也一定不能生育,不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我们要说服由精神病人组成的家庭,动员他们最好不要生育。在目前没有优生立法的情况下,也要劝说他们一定要在精神病完全治愈二—三年以后、已停服抗精神病药物的前提下再生育。不然,易造成精神病复发,药物可致胎儿畸形,子女再患精神病的危险性也极高。
总之,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为了不断提高民族素质,我们对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吉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
遗传研究室 王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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