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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可以从宽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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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16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自首可以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自首,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罪行,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犯罪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在被捉拿归案以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有自动投案的意愿,但因患病、受伤或其他原因(如为了及时减轻或消除犯罪后果,把打伤的受害人送医院急救等),一时不能亲自前往,而委托亲友先行代他向有关机关投案的,也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真诚悔悟,决心弃暗投明;有的是害怕受到严惩;有的是潜逃在外为生活所迫;有的是接受亲友的劝告;等等。不管自首的动机如何,对自首的成立都没有什么影响。也就是说,都属于自动投案。
二、主动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这样才能证明犯罪分子有悔悟的决心和接受处理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对所犯罪行避重就轻,隐瞒主要犯罪事实,企图蒙混过关;或者隐藏、毁灭罪证,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等,则不能认为是主动如实交待罪行。
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后自首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五种。
一、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犯罪分子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交待罪行。
二、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发现犯罪人时,犯罪分子自动交待罪行。
三、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还未采取传讯、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犯罪分子自动向有关机关交待罪行。
四、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被发现,犯罪分子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交待罪行,也是自首。
五、犯罪分子因某一犯罪被拘捕,或者被判刑劳改,在服刑期间,自动交待其他罪行,而这个罪行还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还没有发现犯罪人的,也可以认为是自首。
上列五种情况,虽然都属自首,但反映的犯罪分子悔悟程度不同,因而从宽处理的程度,也应有所区别。
自首和一般的坦白不同。有些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逮捕、拘留、传讯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首,但应视为坦白的表现,可以适当从宽处理。至于那种在群众、民兵或公安人员包围堵截下,走投无路,被迫当场归案的,不能认为是投案自首。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从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除坦白自己罪行外,还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要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大破案线索,协助政府破获重大案件等表现。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犯可以分别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给犯罪分子指明了悔罪自新、争取从宽处理的道路,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及时查清案情和处理案件,在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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