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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取酬怎是经济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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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20
第5版()
专栏:

按劳取酬怎是经济犯罪?
李济铃
一些科技人员受某些工厂企业聘请,作生产指导、技术顾问或参与试制某项产品,把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起来,使一些经营不好的企业由“死”变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参与这些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按双方商定的办法或合同规定,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是合乎情理的。这种正当收入是无可非议的。
可是,有这么一些议论:这些科技人员“日公夜私”,把国家、集体成千上万的钱装入腰包,岂不是经济犯罪吗?把科技活动与经济犯罪挂起钩来,貌似奇谈怪论,然而确是事实。什么是犯罪行为?按法律解释,凡构成犯罪的行为,总是以非法手段,触犯法律,其结果对社会造成危害,否则,就无从论罪。社会主义法制绝对不能惩罚对社会无危害性的行为。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的科技活动,不仅没有危害社会,相反推动生产的发展。至于在这类科技活动中取酬较多,也不能犯“红眼病”。我们要有纵观全局的眼光,对科技人员创造的经济价值不能视而不见。这方面存在的某些偏见和偏差,应予纠正。当然,如果科技人员为业余工作妨碍了本职工作,则应另当别论。
有人把科技人员业余所得看成犯罪行为,根源仍然在于思想上受“左”的影响,用错误的指导思想看待新事物。看来,清除“左”的影响仍是重要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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