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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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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2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及宣传讲话(二十五)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在期满释放或者赦免以后,仍不思悔改,重新犯罪。这种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叫做累犯。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累犯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累犯,另一种是反革命累犯。这两种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不同的。普通累犯,即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累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般说来,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发生构成累犯的问题。但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法经减为有期徒刑而期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再犯新罪时,可以构成累犯。如果前罪和后罪全部或有一个被判处轻于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拘役、管制等),就不能构成累犯。
二、犯罪分子所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伤害罪等,或者其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三、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三年以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或者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三年以后,都不能认为是累犯。前一种情况,应按《刑法》第六十六条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后一种情况,虽然不是累犯,不能作为有法定从重情节的犯罪而从重处罚,但是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考虑其刑罚时,也应给予注意。
除了普通累犯外,还有一种反革命累犯。《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反革命累犯的条件同普通累犯是不同的。它不受前后犯罪被判刑种和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期限的限制。只要犯罪分子前罪和后罪都是反革命罪,不论判处什么刑种,也不论刑罚的轻重,都构成累犯。例如某人在解放初期犯反革命罪被管制三年,一九八○年又犯了反革命罪,不论新犯的罪应当判处什么刑罚,都应以累犯论处。
累犯是重新犯罪的人,恶性较深,改造较难,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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