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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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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23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编辑同志:
我常听说,有的同志的信被人拆开了,有的同志因为写信反映情况受到领导追查,请谈一谈这些做法是否违法。 裘 明裘明同志: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必须从各个方面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就是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宪法和刑法对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需要检查的信件,严格限定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除此以外的一切信件,都是不允许检查的。违反规定检查他人信件,是违法行为。
三、需要检查信件,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除此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这种权利;即使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私自、随意检查信件,否则也是违法的。
四、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惩罚。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规定,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法律保证,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现在,有的单位或个人置法律于不顾,随意开拆、隐匿和毁坏他人信件。有的利用职权,对反映情况的来信进行非法追查。有的写信反映情况的同志因此遭到打击迫害。在法律明文规定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情况下,还不断出现这种破坏公民通信自由的事情,难道不应该严肃处理吗?可是,有些领导同志对这样的事情却很不重视,处理这类问题时很不得力。这说明他们本身的法制观念也很淡薄。
破坏公民通信自由,是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凡是遇到这类事情发生时,大家就要揭露,坚决进行斗争。公安、邮电部门的同志更应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伯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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