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阅读
  • 0回复

切实管好用好农村社会救济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25
第2版()
专栏:

切实管好用好农村社会救济费刘名同志: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救济费,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照顾的五保户、困难户的救济的,不能挪作他用。国家职工生活发生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不能享受这种救济。为了把这项经费管理使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领导掌握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发放原则;如若成批发放时,必须由生产队提名,群众评议,大队审查,公社(乡)批准;个别临时需要救济的,则要由本人申请,报公社(乡)批准,款额较多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事业救济款,必须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这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如发现贪污、挪用、滥用、干部多占、徇私舞弊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党政领导,除必须追回款、物以外,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农村社会救济司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