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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 《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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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2-26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
《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规定》指出,以国营农场为基础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是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参加联合企业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各单位原承担上交国家利润的任务不变。
《规定》要求,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保证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交售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处理自己的产品。对粮食(包括大豆)、油料,农场完成上交任务多余部分,可以继续卖给粮食部门,也可以在全国农垦系统内调剂余缺,还可自行加工成食品在本地或外地销售。对属于国家计划收购的二类农畜土特产品及加工产品,联合企业完成收购基数或按照规定比例完成交售任务之后,可自行加工、销售。对三类农畜产品,联合企业可自行加工、销售。凡联合企业可自行处理的各种农畜土特产品和加工产品,都可行销全国。
这个文件还分别就商业、外贸、基建、交通运输等作了明确规定:
——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商业网点,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主要是为城市和垦区服务。设在城市的商业网点,以销售全国农垦系统的产品为主;设在垦区的商业网点,兼营为生产和群众生活服务的其他商品。
——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双方承担经济责任。国家计划任务以外的和外贸部门没有经营的产品,联合企业可以同外贸部门共同组织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外汇留成按国家规定办理。
——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纳入各级计划。
——各级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可直接向铁路、交通部门申报商品运输计划,由铁路、交通部门安排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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