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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关于县级以下人代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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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03
第3版()
专栏:

王汉斌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关于县级以下人代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今天下午向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经过试点,于1980年和1981年普遍进行了县级以下直接选举。在选举过程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选举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并且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践来看,需要统一作出具体规定的,基本上都是有关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问题。因此,民政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地进行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实践经验,并参照1953年以来有关直接选举的规定,共同拟订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草案)》。这个草案曾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也开了两次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
他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什么人有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已经作了规定。但是,对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受刑事处罚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和受行政拘留的人,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是否可以行使选举权利,《选举法》没有具体规定。草案根据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利,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和受拘留处罚的人,都可以行使选举权利。同时规定,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选举权利的,则准予行使选举权利。有的地方提出,上述正在受监禁、羁押、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参加选举,有些实际问题需要适当解决。为此,草案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这些人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还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王汉斌在谈到关于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公民参加选举的问题时说,现在不少地方存在着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情况,如何处理这部分人参加选举的问题,是牵涉到保障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利的问题。经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能够行使选举权利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需要,草案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多年居住外地,实际上已经迁居,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对于有些选民可能借此要求解决户口问题的,可以向他们说明,参加选举和迁移户口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选民证不能作为申报户口的根据。
他说,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草案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规定由负责进行选民登记的选举委员会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可以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他说,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这是因为在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中,选举的具体事务较多。由于选举办公室是临时机构,选举结束以后即可撤销,在选举结束后一些有关选举的工作问题,过去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是必要的。现在县级以上人大都已设立常委会,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工作,一些选举后仍需办理的有关选举的工作问题,可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直接办理,较为便利。
王汉斌说,根据直接选举的经验,草案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而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免重复参加选举。
他说,有些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很多,参加乡、镇一级选举,其代表所占比例很大,而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讨论农村问题,这些单位也不很关心。草案根据这个情况,规定这类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而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他说,草案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从实践经验看,选区划大了,不利于选民行使直接选举的权利,一般以一个选区选一名代表较好,现在规定一个选区可以选一至三名代表,已经考虑到照顾各方面的需要,而且照顾的人数也不宜太多。因此,规定按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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