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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永昌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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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03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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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永昌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交通部副部长钱永昌今天下午受国务院的委托,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制订作了说明,请求本次会议审议。
他说,我国是一个拥有18,000多公里海岸线和102,000多平方海里海域的海洋大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港口建设、航海贸易、捕捞养殖、资源开发、科学研究、打捞救助等各项事业发展很快,现在我国已有各种营运船舶2,000余万载重吨,渔船、军船、农副船、救助船、作业船成倍地增长,沿海港口年吞吐量3亿多吨。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的商船、渔船、工程船进出我国港口和在我沿海水域航行。海上的大好形势带来了新的问题,迫切要求尽快建立和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法制,以便海上活动能安全而有秩序地进行。
钱永昌说,1979年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三年多的时间,作了17次修改,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现在的草案基本反映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注意了与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的衔接和协调。
他说,这个法的草案共十二章五十五条,是海上活动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交通安全准则,从原则上规定了在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应该具备的技术条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所享受的权利。把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和程序,用法律条文肯定下来,同时又对海上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
钱永昌接着就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说明。他说,我国海域这么大,来往船舶那么多,整顿水上秩序,搞好交通管理,任务相当繁重。为能有效实施管理,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草案中规定了主管机关对违法的船舶和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等行政处罚。这是保障法规实施的必要手段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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