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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服务局经营承包后制订七项规定 防止损公肥私 保护消费者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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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09
第2版()
专栏:

牡丹江服务局经营承包后制订七项规定
防止损公肥私 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报讯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服务局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过程中,注意防止损公肥私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发生,针对饮食服务行业的特点,规定了“七要七不准”。
一,要合理确定包干基数,不准损害国家利益。二,要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不准白吃白拿白送企业的食物。三,要搞好财产清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准私分企业的原材料,随意处理废旧资产。四,要按章办事,不准违反财经纪律,乱摊费用。五,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提高服务质量,不准在承包后投机违法,损害消费者利益。六,要坚持分级划类经营,不准在承包后打乱经营分工。七,要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添置设备,不准“吃尽分光”超额利润。如果违反规定,除停发所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外,扣发所在单位领导人工资的5%,主管部门领导人工资的10%,直接责任者工资的15%。在此基础上,认真整顿了店风店纪,层层制订了惩罚办法,有效地制止了损公肥私的现象,全局承包单位的服务设备等没有缺损。
王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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