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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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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1-14
第3版()
专栏: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五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
(凡经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作为一级政权的区,适用本通则。)
第一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召集之。
第二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依各区人口多寡而定,不满十万人口的区以不超过一百五十名为原则,十万人口以上的区以不超过二百名为原则。
第三条 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四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名额的分配,第一届由区人民政府邀集本区内的人民团体等代表组成之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商定,以后由区人民政府与上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商定,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
区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区长、副区长等充任之。
区内各人民团体、各机关和各部队的代表,由各人民团体、机关、部队自行选派之。
不属于上列组织的居民代表,由居民推选或选举之。
特邀代表,经区人民政府和筹备委员会或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区人民政府邀请之。
民族杂居之区,少数民族的居民人数较多者得单独推选或选举其代表。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得分别列席其所在区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每年选举一次,连选得连任。各产生单位经与区协商委员会商定。得随时更换其代表;特邀代表,亦得经协商委员会商定,提请区人民政府更换之。
第六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区人民政府的协议机关。其职权如下:
(一)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各该区的市政建设工作和人民福利事业,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协助区人民政府贯彻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和计划,推行各项工作。
(四)协助区人民政府维持治安、巩固革命秩序。
(五)在民族杂居之区,协助人民政府,加强民族团结。
第七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得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建议与决议有关各该区的市政兴革事宜。
(三)选举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委员,并得决议撤换之。
第八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九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之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之。
第十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
第十一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须有代表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二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但根据情况与需要,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之。每次会议应审查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形。
第十三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区协商委员会,由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如下:
(一)协助区人民政府实行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区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区人民政府动员人民巩固革命秩序,并参加各项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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