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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制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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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18
第5版()
专栏:

我国商标法制的几个问题
段幼麟
自1983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为调整商标方面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规范。
商标的作用
什么是商标?一般公认,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的标记。在现代国际经济生活中,商标不仅是识别企业产品的标志,成为代表企业信誉的有力竞争手段,而且是一种为企业所有、可以转让买卖的工业产权,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一个卓有声誉的商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下,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标不但还会继续存在,而且在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方面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一般地说,商标的这种作用是通过它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来实现的。
第一、商标具有表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商品来源不是指产地,而是指产于哪个企业。就是说,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是同一家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把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在市场上区别开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由此促使企业必须培植和巩固自己的商标信誉,为市场提供价格公道、质量优良的商品,以确保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
第二、商标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功能。也就是说,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经常保持相同的质量。消费者可以凭借商标,认牌选购,买到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商品。商标的这种功能,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愿望,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商标具有便于宣传和扩大购销的功能。由于商标代表企业信誉并标示商品质量,它自然地成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通过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可以使人们对企业及其产品留下深刻印象,收到扩大购销的市场效果。
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商品流通渠道的疏通,社会主义市场日益繁荣,在新的形势下,许多企业迫切感到专用商标的必要性,要求保护它们的商标专用权,制止伪造、仿冒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出发,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为此,新的商标法把保护商标专用权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就是说,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除非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保护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活动,商标法对此作了较为具体而又灵活的规定。对于侵权活动,商标注册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既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制止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侵权行为,除按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司法机关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侵犯专用商标以至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有的并且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应当引起密切注意,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商品质量的监督
新的商标法在把保护商标专用权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继续保持把监督商品质量作为商标工作的一个方面。这是我国商标法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显著特点。
有的同志可能会问,既然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能够起到促使企业爱护商标信誉和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那么,为什么还要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呢?这是因为极少数经营作风不端正的企业,往往对商标不爱护,对质量不重视,甚至单纯从牟利出发,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在西方国家,对那种因商品质量不好而倒牌子的现象,称为来自消费者的惩罚。就是说,消费者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上了当,下次就不会再买,企业因产品卖不出去就会倒闭。我们当然不能听任消费者都去上当,也不能听任企业受“惩罚”而倒闭,而应当通过日常工作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防止和减少上述现象的出现。商标法规定,对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进行制止,以至给予处罚,撤销注册商标。同时,对转让注册商标,规定受让人要保证使用这个商标的商品质量;对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要对使用这个商标的商品质量担负责任。
对商标注册办法的调整
五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的办法,凡使用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后来又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产品不许出厂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对申请商标注册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商标权益缺乏理解,甚至把商标注册当成负担,认为交商标注册费申请注册是“花钱买婆婆”。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日益明显地看出,这种强制所有商标都要注册的办法,既不利于调动企业内在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观念。
现在商标法把全面注册改为由企业根据专用商标的实际需要自主地申请注册。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法律保护其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法律不予保护。有人担心,改变全面注册会削弱商标管理,出现商标使用上的混乱。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首先,商标法对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侵权行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都有明确规定,只要依法办事,商标管理就会更加有力。其次,改变全面注册只是不再用行政手段去强制推行注册,而是通过提高企业对商标作用的认识,促使它们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出发,积极地自觉地申请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此外,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极少数商品如药品,仍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并申请注册,否则不许投放市场。这些都对商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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