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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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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1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二十七)

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简单地说,假释就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假释制度的作用在于,能够鼓励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努力改造自己,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有利于劳动改造机关集中精力管教那些必须加强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这是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某机械厂一个青年工人,1975年因勾结流窜犯合伙盗窃该厂现款5,600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期间,他积极劳动,遵守监规,努力改造自己。因此,根据劳改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假释。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假释,对那些正在服刑的罪犯是一种实际的教育,说明只要改恶从善,就有光明前途。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假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拘役和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当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具备假释条件的,也可以获得假释。
(二)假释在犯罪分子一般必须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才可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比如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对国家有其他重大贡献,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了使假释制度充分起到有效的鼓励罪犯改造、预防犯罪的作用,需要给假释的罪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一个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十年,执行了六年而被假释,还有四年刑期未执行,其假释考验期限就是四年。又如,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关押十二年以后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限是十年。
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仍要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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