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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责令退出多占住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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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19
第5版()
专栏:批评以后

采取措施,责令退出多占住房
你报3月5日第五版刊登的批评我市外贸局分配住房不正之风严重的来信,经初步调查,主要问题基本属实。
一、为建1号楼,省局拨款15万元,批准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551.0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30.83元。此楼共三层12套,户均96.87平方米。
二、分得1号楼的6名市局领导人中,有3名自行翻修了地面,内有1名还将一室翻修为水磨石的地面,并在内走廊上安了一盏三头的吊灯。
三、1号楼每套配备简易沙发一对,每对价60元,1、2号楼每户均配有一张单蹲写字台,单价为 83.56元,居室配备一张双人床,单价为140.14元,或两张单人床,单价为51.20元。
四、6名局领导每人分得1号楼一套住宅,按其子女不满20岁,要退出原住房的规定,分得4室一套的侯乐成已退出原住外单位的房三间;分得三室一套的一名副局长已交回原住房两间。
五、侯乐成的妻弟系1979年招为这个局的集体工人,1981年12月到地煤公司工作,曾被借到局劳动服务公司开过车,1982年5月与其对象已领了结婚证。侯的妻弟媳,系其父(本局财务科副科长)于1981年2月通过局其他领导同意调入的。李秀敏是1982年3月调入这个局的,与侯无亲戚关系。局机关的通讯员,是侯在食品公司工作时,该公司的一位老工人(后病故)之子。
六、杨廷元的儿子杨雁君,系其父通过新荣区计委主任杜泌,占用煤矿固定工指标,于1981年12月招到该区工农化肥厂后,又于1982年7月调入该局的。杜泌的儿媳仝玉娥,系由杜、杨提名,经该局书记兼局长同意后,于1980年12月办理调动手续,1982年7月报到上班的。
七、地煤公司1981年3月利用开办费7,700元,购买沙发10套,给局长办公室各配备一套。这个局的4名领导曾向地煤公司借用皮大衣各一件;两名领导曾借过半导体收音机各一台。有4名局领导从矿化公司买过12张三合板,5名局领导买过大米350斤。包工队曾为杨盖过一间小房。至于从包工队搞大米、黄米吃的问题,目前尚未发现。
对于我市外贸局建房、分房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市委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之后,责成市委纪委同市委财贸政治部进行严肃查处。根据目前调查的情况,为制止不正之风,现对局领导初步采取的措施是:
一、责成市外贸局党委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检查,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市委。
二、局领导多占的住房必须退出,另行分配;违反规定配备的写字台、简易沙发等,一律由本人按原价付款,一次付清;配备的单、双人床(包括干部和工人),按房管部门的租赁标准,按月收交租赁费。
三、占用公款购买的盆花,一律交回机关;领取或借用基层单位的皮鞋、皮大衣等退回原物或按价付款。
山西大同市委
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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