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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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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21
第3版()
专栏:答读者

答读者
问: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是指三种情况都有,还是只有其中的一种情况就应算作自行脱党?
答: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有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认为是自行脱党。在执行这一决定时,要考虑党员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缴纳党费,或没有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党员算作自行脱党。党的支部、小组发现有的党员连续几次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就应该及时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和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其错误,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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