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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关云龙挟嫌诬告被依法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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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23
第4版()
专栏:

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关云龙挟嫌诬告被依法判刑
本报讯 最近,中共黑龙江省委向全省转发了松花江地委《关于关云龙诬告领导干部被依法判刑的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又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反对诬告,对有意诬告陷害者要绳之以党纪国法。
关云龙被捕前系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双城县五家公社农业助理。“文革”前任县委监委秘书时,因私刻他人名章,伪造卖房契约,企图将他人房权窃为己有等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前几年,他借纠正冤假错案之机,多次到县上访,编造“文革”中没收他的房产等谎言,要求平反。当时有关部门不坚持原则,错误地决定将房产归他所有。双城县委发现这一问题后,立即做了纠正,并根据他所犯的错误事实和对错误的态度,于1981年10月17日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开除关云龙党籍。
关云龙对直接处理此案的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纪委的领导同志心怀不满,竟采取卑劣手段,数十次化名向省、地有关部门写诬告信,无中生有,颠倒黑白,诬告他们接受贿赂、乱搞女人等。
黑龙江省委纪委和松花江地委纪委对他的检举信非常重视,专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调查结果证明,关云龙所揭发的问题,纯属挟嫌诬告。这种丑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诬告陷害罪。双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近依法判处关云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黑龙江省纪委调研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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