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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与检举揭发失实的界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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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23
第4版()
专栏:

诬告陷害与检举揭发失实的界限
周道鸾 张泗汉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诬告陷害不仅会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往往造成司法机关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引起不安和混乱。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既要严惩实施诬告陷害的犯罪分子,又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为此,就有必要弄清什么是诬陷,诬陷与检举揭发失实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以下简称诬陷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而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要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因为,只有捏造犯罪的事实,才有可能对被诬陷者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他人犯错误的事实,而没有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则不构成诬陷罪。
(二)必须是以“他人”为特定的诬告对象。所谓“他人”,是指自然人,不是指法人。被诬告者,可以是包括犯人在内的任何公民。法律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保护的。当然,说特定对象,并非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所诬陷的内容中能清楚表明诬陷的是谁就可以了。行为人如果只是泛泛地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而不具有对任何个人进行指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诬陷罪。因为没有对特定对象的告发,不可能引起刑事追究,自然也就谈不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
(三)以诬陷为目的,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诬陷他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严重派性,诬陷坚持三中全会路线的好干部;有的是为了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妒贤嫉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取而代之;有的是自己有了错误,为了洗刷自己,嫁祸于人,等等。诬陷动机尽管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不具有这个目的的,不构成诬陷罪。
(四)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告发。这是构成诬陷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虽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但没有进行告发,其诬陷的目的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因而也构不成诬陷罪。告发形式可以不一,有书面的,有口头的;有署名的,也有匿名的;有真名,也有假名;可以是投信告发,也可能是当面告发;可以是向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告发。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告发,只要是实施了告发的,诬陷罪就应成立。至于告发以后,被诬陷的人在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诬陷罪的构成。
以上四个特征,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诬陷罪。关云龙对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挟嫌诬告,就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构成了诬陷罪,受到了惩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控告、检举的人不慎失实,是不是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呢?回答是否定的。诬告同控告、检举,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批评、控告、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我国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诬告者总是以检举、揭发为名,来进行诬告陷害的。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构成诬陷罪。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诬告与错告,从表面上看,都有指控他人犯罪的告发行为,但两者在主观方面却有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则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全面、不确实,或者认识片面而检举失实。诬告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而错告、检举失实则不具有这种目的。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最重要的标志。诬告属于犯罪行为,错告则是在进行正当控告、检举中发生的一般性过错,决不应把两者混同起来。
另一方面,又要严防有些干部借口惩罚诬陷,压制批评,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以掩盖其错误。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因此,对于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即使有的不准确,不完全符合事实,或者言词有些过激,也仍然属于民主生活范围的问题,决不能滥加“诬告”的罪名。为了同破坏民主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对报复陷害罪也作了专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正当的民主权利,有着深远的意义。
同时,还要注意划清诬陷罪与一般诬陷行为的界限。两者相似点是:都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从诬陷的内容和主观目的上看,又各不相同。一般诬陷行为捏造的是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是使他人受到某种纪律处分。对一般诬陷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对实施诬告陷害的犯罪分子,必须绳之以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诬告陷害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精神。但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诬陷罪的惩罚与诬告反坐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把这一条款理解为诬告什么罪,反过来就定诬陷者什么罪。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诬陷罪的处刑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罚方法和量刑幅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分析案情,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而不是完全按照被诬陷的罪来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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