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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文物的保护者还是破坏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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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24
第3版()
专栏:

你是文物的保护者还是破坏者?
朱启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了。有关部门应该负起责任,按照保护法积极处理以下一些情况:
一、有些古建筑、园林被长期占用。十年动乱中,某些古建筑(寺庙、书院、古代名人故居)、园林(宫苑、山庄)被封闭,管理人员被遣散。现在,有的占用单位已经搬迁,搬迁时还作了一番修整,表现了对国家文物的负责态度。有的则无视国家法令,无视群众呼声,虽经文物管理部门一再交涉,仍拒绝搬迁。
二、借口“古为今用”“废物利用”,破坏文物。驰名世界的古长城,千百年来尚未遭到大面积的人为破坏,而现在,却被一段一段拆毁。
三、强调发展生产,大兴土木,破坏古代文物。有的地区修建工厂、宾馆等,选用地下文物较丰富的地段,事前不按照当地城市文物保护规定设计,也不同文物管理部门联系;施工期间,发现地下文物,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文物管理工作支持不够,对破坏文物的犯罪行为执法不严。有的地区,虽然也设立文物管理机构,安排专职干部。但是,领导并不重视,遇到困难不给解决,还克扣经费,不时抽调管理人员去干其他工作。
我国古代人民居住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十分丰富。例如青海省、甘肃省一些地区经常出土彩陶,山东省、河南省一些地区经常出土红陶。群众不了解这类陶器在历史学、考古学上的研究价值,耕作中掘出一些陶罐陶盆,往往随出随砸,还认为这些都是不祥之物,砸碎才能避祸消灾。有的群众以为只有金银器才是珍宝,别的器物都不值钱,随挖随弃。这些现象的发生,说明我们必须加强保护文物的宣传工作。
文物保护法提出了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它使各级领导部门执法有据,使群众监督有法令可循,使不同单位互相协商有了共同基础。为了动员全国人民都能成为自觉的文物保护者,我们要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发扬我国人民爱护公物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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