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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2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缓刑是执行刑罚的一个重要制度
什么是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要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种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的制度,就叫做缓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对缓刑适用和不适用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比较轻的犯罪,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也比较小,所以可以宣告缓刑。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才可适用缓刑。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只有对其中犯罪情节不严重、又有悔罪表现,不用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适用缓刑。第三,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反革命罪的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累犯恶性较深,不易改造。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三年,也不能多于五年。如果某人被判处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这时缓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因为如果考验期太短,不能起到考验的作用。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所谓考察,就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观察,并进行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那种在宣告缓刑以后就不闻不问的做法是不对的。实践证明,正确地执行缓刑制度,既可以少关押一些人,又可以达到依靠群众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一并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限内,有一般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虽然不够撤销缓刑,但是应当加强教育或由有关部门作适当处理。
缓刑制度不适用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了附加刑,附加刑仍要执行。例如,一个投机诈骗犯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被处罚金一千元。法院决定对他的徒刑实行缓刑,但罚金仍要执行。
缓刑不同于免除处罚。免除处罚是对于构成犯罪的人,由于他们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不判处刑罚,因而不存在是否执行刑罚的问题。
缓刑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因患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予监外执行。在妨碍监内执行的条件消失以后,就要收回监狱,继续执行。监外执行不受刑期长短的限制,也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它是执行刑罚的一种临时性办法。(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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